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华交研〔2018〕83号)

发布者: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其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执行。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籍管理及数据上报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本学院研究生新生复查和学籍变动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并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皆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条  研究生院组织新生入学报到,制作新生名册及其他入学材料。新生入学后,校医院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录取信息、身份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合格者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并予以注册学籍。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2 年: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 2 年内可治愈者;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或到贫困地区支教,有接收单位者;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核,确系情况特殊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需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入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含延期毕业学生)应先缴纳学杂费,方可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个人培养计划按学期选修课程和完成各培养环节的训练。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成绩在 60 分以下或为E)的课程必须在下学期开学时进行补考。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表1。加权平均绩点(GPA)是研究生课程绩点乘以学分的累加除以总学分的值,是研究生参与评优评奖的一项指标。

1: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对应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重考

等级制

A(优)

B(良)

C(中)

D(及格)

E(不及格)

D

绩点

4

3

2

1

0

1

注:必修环节(实践和学术活动)的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必修的培养环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研究生

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的学科专业。因学科专业调整或是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校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必须有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的公函),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审批表》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转学科专业者根据转入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可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个人原因须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原导师和所在学院学位分委会同意,接受学院学位分委会及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批准。若原导师或所在学院不同意,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由研究生院仲裁解决。跨学科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毕业班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更换导师。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经与接收单位协商同意后,报江西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江西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在短期内能够治愈,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 4 周的;

(三)进行创业实践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五)有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进行创业实践的,可为 3 学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它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须先向校医院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心理疾病或精神病患者,经学校医院或者心理咨询中心签署意见,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准予复学。休学一学年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较坏影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学术造假、严重抄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者;

(二)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硕士研究生 5 年,博士研究生 8 年);

(三)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期满后)连续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和培养活动的,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 50 学时者;

(四)公派到国外高校进行联合培养未经批准而没有按期返校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 2 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

(七)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可由本人、或委托导师和学院提出申请,按《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的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并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本规定三十五条发放相应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退学研究生按原学历和就业政策实现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西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报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者江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基础学制为 3 年,在校学习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年。博士研究生基础学制为 4 年,在校学习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8 年。研究生在基础学制年限之后的延长期内,学校不划拨培养经费。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批准,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四条  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关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1 次;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再答辩的决议时,允许在半年内提出重新开题申请,重新开题、撰写学位论文后进行论文答辩 1 次,重做论文工作的时间不少于 1 年,且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规定。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和补发学位证书,颁发证书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学满 1 学年以上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未满 1 年或虽满 1 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学习证明。

学历证书遗失后不补发,但本人可向学校申请,经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在某些情况下延期毕业

(一)博士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其学习时间超过基础学制 4 年者,均应办理申请延期毕业手续。延期毕业的时间不超过 4 年;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年。

(二)凡申请延期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正常毕业的六个月前,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批,方可延期毕业。

(三)延期毕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延长期内的一切费用自理,学校不予解决。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业,并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同等学力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华交研〔2006〕19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