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2025年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对研究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双十佳”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专项奖学金)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实施作出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籍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和《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进行各类奖学金评定。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奖励对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第二学年及以上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 | 标准(元/生·年) |
博士研究生 | 30000 |
硕士研究生 | 20000 |
(二)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
奖励对象 | 标准(元/生·年) |
博士研究生 | 20000 |
硕士研究生 | 10000 |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1.达到《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其中之一;
2.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还可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结合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实际,增设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三)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4.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5.思想道德品质评定不合格者;
6.培养环节中出现不及格、不合格者。
第八条 申请要求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各评审1次,研究生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但同一学年内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2.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3.评审支撑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学校每年评该类奖学金通知时间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获评后所使用的材料不可再次使用)。其中,硕博连读研究生可使用未曾使用过的硕士培养阶段的成果参评(仅限在研究生第五学期参评时使用1次)。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在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础上,开展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则取消评审资格。
2.培养单位对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最终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4.公示无异议后,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对象
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和比例
奖励对象 | 等级 | 标准 (元/生·年) | 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2000 | 30%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9000 | 70% |
硕士研究生 | 特等学业奖学金 | 10000 | 10%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8000 | 20%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5000 | 30%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3000 | 40% |
该标准和比例硕士从2025级开始实施,博士从2026级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入学的学制内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按原标准和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1.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4.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5.思想道德品质评定不合格者;
6.培养环节中出现不及格、不合格者。
第十三条 申报要求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评审1次,评审支撑材料统计截止时间为学校每年评学业奖学金通知时间的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获评后所使用的材料不可再次使用)。
2.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3.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第一学年,推荐免试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博连读、“申请-考核”制方式录取博士研究生优先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优先获特等学业奖学金,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根据入学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序,优先获特等学业奖学金或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研究生根据入学考试总成绩由高至低进行排序。第二学年及以上研究生由培养单位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及评定指标体系》(见附件),综合考虑其思想道德品质、课程成绩、科研综合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等因素自行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2.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开展本单位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则取消评审资格。
3.培养单位对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最终审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5.公示无异议后,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资助对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资助对象 | 类别 | 标准 (元/生·年) | 备注 |
博士研究生 | 国家助学金 | 13000 | 每年按10个月发放至资助卡,7、8月不发放 |
硕士研究生 | 国家助学金 | 6000 |
第十七条 资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5.入学前研究生的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到学校。
(二)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资助资格
1.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4.未经允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注册者。
第十八条 资助说明
1.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成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2.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3.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实行一年多次论文答辩并申请毕业的,或符合学校研究生培养计划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的,自研究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奖励对象
研究生“双十佳”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获评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十佳实践之星”荣誉和在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前三层次奖项的研究生。
第二十条 奖励标准
(一)研究生“双十佳”
荣誉级别 | 标 准(元/项) |
省级 | 10000 |
校级 | 5000 |
注:不含提名奖,奖励标准可累计。
(二)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
竞赛级别 | 第一层次 (元/项) | 第二层次 (元/项) | 第三层次 (元/项) |
国家级 | 9000 | 4500 | 2100 |
省级 | 2100 | 1500 | 900 |
注:只按最高级别奖项计算,不累计。
第六章 资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在每年国家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发至研究生的资助卡中,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资助卡中。因各种原因,研究生在校学习不满1年退学的,应将学业奖学金全额退还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将奖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校实施办法与细则的规定,对奖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工部负责解释。
附件
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及评定指标体系
各培养单位在评审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时,根据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成果认定条件,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特点和实际情况等确定本单位评定方案,开展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
研究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时,除满足《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基本条件之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经导师、培养单位审定,研究生发表高质量学术期刊论文(国际期刊预警名单的期刊除外)。文章必须以华东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同等条件下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优先考虑。
2.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以华东交通大学为专利权人单位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内发明专利、美国(或日本)授权发明专利、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同等条件下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优先考虑。
3.研究生主持省级及以上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青马工程”项目并获得立项。
4.研究生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获省级第三层次及以上奖项,按证书人员位次认可排名前五名;参加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获省级第一层次及以上奖项,按证书人员位次认可排名前三名。体健学院、艺术学院研究生参加专业赛事(赛事以学校教师指导学生竞赛获奖奖励文件规定为准),获省级第一层次及以上奖项(或培养单位认定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奖励、荣誉、经历等)。
5.研究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并获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或因其先进事迹、突出表现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6.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及学术活动或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
二、奖学金评定指标体系
评定指标体系 | 指标 | 参考依据 |
课程成绩 | 课程成绩为“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智慧管理与服务平台APP”-“统计报表”-“学生成绩专业排名统计”-“等效均学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 |
科研综合能力 | 可包括研究生发表学术期刊论文、专利、著作,参加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学术科技竞赛或专业赛事,主持或参与研究生创新项目或“青马工程”项目,在学术会议上作报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学术组织或省政府部门专业奖项等可体现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与水平的其他内容。 |
综合素质能力 | 可包括参加支教、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参加各级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向各级媒体刊物投稿展示研究生学习生活内容并被录用,优秀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个人先进事迹受到新闻媒体报道,获得先进荣誉,在各级学生组织、班级、支部等承担相应工作等。 |
注:
1.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细则要合理设置梯度,学术成果、竞赛等加分由高到低依次递减,同时同一类成果、竞赛或实践的加分也应根据等级进行划分。
2.研究生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竞赛获奖证明以获奖证书或举办单位文件为准,社会实践、活动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培养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并对复印件进行存档。
三、成果认定条件
研究生发表的学术期刊论文、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等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华东交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
2.独著;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3.成果是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