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
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全面发展,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省财政拨款、学校专项拨款、社会捐助等。学校计财处对研究生奖助学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除另有规定外,该项目只能用于对研究生的奖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研究生奖助学金奖助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籍且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分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
成 员:研工部、科发院、计财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
领导小组全面统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实施办法及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学校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工部,研工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奖助学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领导
副主任: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业务与学生工作领导
委 员: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全面统筹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在学校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方案。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体系
第六条 研究生奖学金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双十佳”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第二学年及以上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再由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结合学校学科特区建设,根据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及以往的评审质量,下达奖励名额至各培养单位。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分为不同等级,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日制研究生规模,下达奖学金指标至各培养单位。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奖励标准及比例如下:
奖励对象 | 等级 | 标准 (元/生·年) | 比例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12000 | 30%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9000 | 70% |
硕士研究生 | 特等学业奖学金 | 10000 | 10% |
一等学业奖学金 | 8000 | 20% |
二等学业奖学金 | 5000 | 30% |
三等学业奖学金 | 3000 | 40% |
该标准和比例硕士从2025级开始实施,博士从2026级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入学的学制内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按原标准和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双十佳”及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获评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十佳实践之星”荣誉和在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中获得省级或国家级前三层次奖项的研究生。
第四章 研究生资助体系
第十二条 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岗位助学津贴、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四大类。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基本生活支出。其中,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并提供“三助”岗位助学津贴。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任、考核及津贴发放工作按照《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华交研〔2015〕60号)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特困补助经费用于资助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突发事件导致其经济突然陷入困难者。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经学校审批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负责解释。